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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央行同日分别发布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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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我国监管部门届时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和“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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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通知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 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挖矿”活动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能源消费双控将产生较大影响。 、碳峰值和碳中和目标。 区域电力安全保障压力,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 另一方面,比特币投机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活动,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跨境资金转移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区分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通知要求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全面审查,严禁投资新项目。 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控约束。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被视为淘汰行业,按相关规定禁止投资。 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 严禁为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和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依法查处违法供电行为。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淘汰”企业实行电价。 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附: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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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疫情带来的风险隐患打击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买卖泰达币不违法,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活动内容: 1、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不大,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有限。 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衍生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 盲目无序发展,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消极影响。 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发展。 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格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处置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合力和部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链优化。结构,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责任。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中央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省政府负责全区统筹整治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明确具体实施方案。 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政府落实方案要求,细化实施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项目和存量项目。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律思维和方法,全面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积极稳重。 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程中,既要积极作为、稳步推进,既要实现加快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存量项目。 全面梳理本地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已投产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等基础数据进行一一梳理、规模、计算能力和功耗。 实时每周动态更新。 全面排查大数据产业园区、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对当地虚拟货币“挖矿”的调查不留空白。

(四)梳理新开工项目。 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力度,建立在建或拟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功耗,一一规划。 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 加大节能审查、报装电报等方面的排查力度,确保排查资料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 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对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的现场检查。 加强非供水、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接供电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发现违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投资建设新项目 (六)加强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的双重控制约束。 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核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能耗双控考核体系 在 中,能耗是通过将新建项目的能耗加倍来计算的。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增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按淘汰行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的有关规定禁止投资。第 40 号)。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查处,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科技产业,并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名推广和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行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对不依法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设备和能源。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申请安装接电,严格审查电报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所有申请安装项目一律不予受理。暂停。 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并网前供电、专线供电等方式为新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 加强对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为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型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进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在电网前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开发自己的电厂,以任何形式供电。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违法供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对经查实违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限电、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对“淘汰”企业实行电价。 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 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得到严格落实,及时足额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收取增加的电费。 (十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筛选,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 》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优惠。 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对地方政府给予税收、租金、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限期停止和取消。 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地方政府不得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产、关闭。 对违反规定的买卖泰达币不违法,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信、网信、财税、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挖矿”整治工作。 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治理的合力。

能源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用电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二十)加强督促落实。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进度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扎实、细化、落到实处。到位。 国家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算退出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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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化解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和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人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不得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 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炒作炒作行为的高压打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形势,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风险情况。 二、《通知》如何界定虚拟货币的性质及相关经营活动? 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明确、一贯。 《通知》再次强调,由非货币主管部门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所谓的稳定币。比如泰达,是不允许的。 它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像货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被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为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三、《通知》提出了哪些工作措施? 一是建立部门协同、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在地方层面,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管理职责,依法取缔和打击本辖区内的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 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及资金的监管。 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线上监测、线下调查、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加强注册登记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金融违法行为。 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面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4. 后续工作安排如何? 打击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举措,构建中央统筹、属地落实、分工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并及时处理相关风险。 坚决遏制虚拟货币炒作交易,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有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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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地方”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德性的本质属性虚拟货币及相关经营活动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 供流通使用。 (2) 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间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严禁非法买卖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坚决取缔。

实施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及安置、技术支持等,依法追究相关法人责任。 责任。 (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调联动。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加强属地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局、有关部门参与。分管网络信息、电信、公安、市场监管工作。 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综合监测预警。 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将线上监测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不断完善加密资产监管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追踪和全程信息备份。 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涉及资金的监管。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 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牵头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加强线上监测、线下排查、办案等工作的有效衔接。资金监控,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验证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押品范围,不得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将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的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访问权限管理。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网上营业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支付分流等服务。 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和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网信通信主管部门要及时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的网站、手机应用、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法律。 (十一)加强虚拟货币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等字样和内容。 “加密资产”。 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违法活动线索后,应当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明,妥善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活动。 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打击洗钱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破牌行动”严厉打击犯罪活动依法处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中的非法经营、财务造假等行为。 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依托各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分工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地区、行业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性和危害性。 .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局 202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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